112.9.6
- 農業部(下稱本部)依食農教育法(下稱本法)第5條第2項規定,訂定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,為辦理本辦法之「共同培訓」、「相關培訓」及「在職訓練」相關課程事宜,特訂定本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,並自112年9月6日起適用。
- 本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適用對象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。
- 本辦法之相關課程類型如下:
(一)共同培訓:係指依本辦法第2條辦理之8小時以上課程。
(二)相關培訓:係指申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部分資格條件,所需之課程時數。
(三)在職訓練:係指已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,有效期限5年內須參與在職訓練之課程時數。 - 共同培訓時數屬於申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必要條件,培訓課程授課內容以本部公告為限,並不開放本部以外之辦訓機關(構)、單位(下稱辦訓單位)申請採認。
- 相關培訓之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:
(一)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,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,以「中央主管機關」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培訓課程為限,培訓課程之採認應檢送培訓規劃書(詳附件1),載明課程相關資訊向本部申請。
(二)採認流程:
1.本部各機關(單位)辦理(以自辦或委辦型式)之課程,由各機關(單位)本權責確認時數。
2.本部各機關(單位)補助辦理之課程,經受補助單位檢送培訓規劃書,由補助機關(單位)辦理採認審查作業。
3.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辦理(以自辦或委辦型式)或補助辦理之課程,經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初審後,檢送培訓規劃書與初審表(詳附件2),由本部辦理採認審查作業。
4.其他課程(如民間自辦等,非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者屬之),經辦訓單位檢送培訓規劃書,由本部辦理採認審查作業。
(三)分工原則:屬須送本部辦理採認審查之課程,除本部各機關(單位)補助辦理者外,由本部農民輔導司主政,會辦各產業主管機關(單位)共同審查。 - 在職訓練之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:
(一)依本辦法第12規定,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,以「主管機關」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為限,在職訓練之採認應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(詳附件1),載明課程相關資訊向本部或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申請。
(二)採認流程:
1.本部各機關(單位)辦理(以自辦或委辦型式)之課程,由各機關(單位)本權責確認時數。
2.本部各機關(單位)補助辦理之課程,經受補助單位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,由補助機關(單位)辦理採認審查作業。
3.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辦理(以自辦或委辦型式)之課程,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確認時數。
4.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辦理之課程,經受補助單位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,由各地方政府辦理採認審查作業;並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將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,副知本部。
5.其他課程(如民間自辦等,非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者屬之):
(1)屬全國性課程者,經辦訓單位檢送培訓規劃書,由本部辦理採認審查作業。
(2)非屬全國性課程者,經辦訓單位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,由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辦理採認審查作業;並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將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,副知本部。
(三)分工原則:
1.屬須送本部辦理採認審查作業之課程,由本部農民輔導司主政,並會辦各產業主管機關(單位)共同審查。
2.前述採認流程中「其他課程」之全國性課程認定原則:
(1)以全國性機關(構)、團體、法人或國立大專校院等辦理之跨縣(市)辦理之課程屬全國性課程。倘前述辦訓單位之課程,以單一場次或各場次皆未跨縣(市)辦理,則由本部依報名對象與相關課程內容,確認是否屬全國性課程。
(2)屬地方主管機關管轄之機關(構)、團體或法人等辦理之課程,非屬全國性課程,如市立各級學校、縣(市)農會或基層農會等辦理之課程。倘前述辦訓單位之課程,以跨縣(市)辦理,則屬全國性課程。
(3)前述所稱全國性團體、法人等,參考內政部相關原則,以名稱中是否有「中華民國」、「臺灣」或「中華」等用語,予以區別。 - 辦訓單位申請採認規定:
(一)辦訓單位應於開辦(訓)前,申請採認;自本辦法發布起至112年12月31日間辦理之相關課程,得追溯申請。
(二)由本部各機關(單位)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者:
1.受補助單位於辦理補助計畫研提時,得併同檢具相關資料,申請採認。
2.受補助單位再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之課程,則應由受補助單位,向補助計畫之權責機關(單位)申請採認。
(三)若相關課程為跨機關(單位)補助,則以前述「其他課程」之採認流程辦理。
(四)相關課程採認,應以年度為單位辦理申請,不得跨多年度申請;同一年度內辦理多場次系列課程者,以一次申請為原則。
(五)相關資料闕漏或補充,應於本部各機關(單位)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。
(六)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,「在職訓練」應於課程結束2個月內,由辦訓單位將參訓人員及訓練時數,登載於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人才庫之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申請系統」(https://faep.coa.gov.tw)。
(七)培訓課程與在職訓練,以實體課程辦理為原則;線上課程部分僅得採認線上遠距教學數位課程。
(八)經採認課程內容應依規劃書辦理,違反者得廢止其課程並不採認時數。 - 採認審查作業規定:
(一)採認審查之評估項目應包括文件完整性、食農教育法契合度、課程講師適切性及辦訓單位實績等要項。
(二)課程採認時數以辦訓單位提報之全部時數進行採認,不以其提報之部分時數進行採認(即相關時數採認以全有全無之模式進行)。
(三)未經採認通過之相關課程,僅未能納入本辦法之相關時數計算,並無限制辦訓單位開課(訓)之權利。 - 相關採認申請作業程序,請依本部通知以函文辦理,或至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之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申請系統」(https://faep.coa.gov.tw)進行申請、審查及登載作業。
- 未規定之事項,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